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
委託郵政部門代徵稅款、代開普通發票的公告
文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5號
狀態:有效 發文日期:2015/7/8
為進一步提升全區國稅系統納稅服務質量,減輕國稅機關及納稅人壓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決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全面推行委託郵政部門代徵稅款、代開發票工作。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代開發票地點
同國稅局籤訂委託代開發票、代徵稅款協議的郵政部門指定營業網點。
二、申請代開發票種類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平推3)。
三、申請代開納稅人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申請代開發票。
四、申請代開品目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交易的非免稅產品以及提供的應稅服務(勞務)。
五、以下經營收入不得實行委託代開
(一)品目為初級農產品等帶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
(二)免稅貨物或勞務;
(三)藥品、醫療器械、煙、種子、化肥等屬於國家實行專營的貨物;
(四)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收入;
(五)非國稅部門管理的經營收入;
(六)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依法確定其他不適用委託代開普通發票的其他經營收入;
(七)納稅人按次納稅的,每次(日)代開發票金額為500元以下(含本數)免徵稅款,不得在郵政部門代開,只能在國稅機關代開,但如果納稅人自願放棄免稅資格,則可在郵政部門按規定稅率徵收稅款並開具發票。
六、申請代開次數
同一納稅人代開數量原則上每日不超過1筆、每月不超過3筆。 超過原則限制數量的,應到主管國稅機關代開。
七、代開金額
單筆委託代開發票銷售金額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連續12個月的累計代開銷售金額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超過限額及標準的,應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
八、需提供資料
(一)申請代開發票的申請人應填寫《代開通用機打發票繳納稅款申請表》;
(二)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代開普通發票金額(含稅)超過30000元(包含本數)的申請人提供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如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九、諮詢電話
國稅服務熱線:12366;
郵政服務熱線:11185。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5年7月8日
呼和浩特市代開國稅增值稅發票的所有網點及電話:
歡迎加入「稅企共建」微信群論稅答疑,加入方法:長按下面二維碼,關注公眾號「稅企共建群」,進入後點屏幕左下角小鍵盤,輸入「1」後點發送,我來邀請大家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