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手一抖發票就開錯了,發票開錯怎麼辦,難道要開票人買單?這個鍋我們不背,本期總結了7月1日起施行開票新規以來,發票開錯的正確處理方法,並以相關法規形式列出。
發票開錯可以作廢嗎?
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增值稅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發票作廢的條件是什麼?
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帳;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不符合作廢條件的發票怎麼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應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發票開錯能塗改後加蓋公章嗎?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財政部令〔1993〕第6號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所述,若發票開具錯誤,只能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發票,不可在票面以塗改並加蓋公章的方式來更改開票信息。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