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教兵,安康市平利縣廣佛鎮香河村人,如果他還活著的話,今年剛剛40歲。2014年3月發生的一場意外,讓他年輕的生命戛然而止,也讓他和家人陰陽兩隔。
楊教兵的家在秦巴山中,四周群山環繞,只有山腳下零星的住著幾戶人家。家裡年邁的奶奶已經80多歲了,父母雙親也快60了,他下面還有兩個妹妹,現在也都已長大成人,嫁到了大山外面去了。
楊教兵的父母說,那場悲劇發生在去年3月份,當時兒子正在山東省招遠市一個煤礦做電工。
突然一天下午,他們接到了一個電話,在電話裡,兒子打工的礦方告訴老倆口,楊教兵已經觸電身亡,需要家屬儘快趕過去料理後事。父親楊勝茂說,當時全家人忍著巨大的悲痛,連夜就去了山東。
孩子的慘死讓楊家人難以接受,但事已至此,只能儘早讓孩子入土為安了,隨後他們就與礦方代表,開始就死亡賠償及善後事宜展開交涉。
經過10多天的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了賠償協議,按協議書規定,礦方一次性支付楊家各項費用共計68萬元,而楊家則需儘快註銷楊教兵戶口,並承諾不再向礦方主張任何賠償責任。
楊家人說,籤完協議將孩子火化之後,他們就回到了老家,把孩子的骨灰安葬在屋後的大山上。處理後事過程中,他們前前後後花了不少錢。
父親楊勝茂說,處理完孩子後事之後,他們就開始逐漸接受這個悲痛的事實,生活也在慢慢的恢復著往昔的平靜。
然而就在這時,卻意外的收到了安康市平利縣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原來他們被人狀告,要求分割這筆死亡賠償金,而原告提出的理由讓楊家人大吃一驚,因為原告認為已經去世的楊教兵是他們的孩子。
父親楊勝茂說,面對一紙訴狀將自己告上法庭的事情,他非常生氣。兒子楊教兵出生於1975年,雖然確實不是自己的親生孩子,但是是他30多年前從一個礦場撿回來的孤兒。
楊家人說,撿回楊教兵是在1982年年初,當時孩子只有7歲大,說自己是孤兒,又飢又餓,而且渾身生滿凍瘡,他們看著可憐就帶回了家。
由於楊家當時只有兩個女兒沒有兒子,所以他們決定將這個孩子收養下來,並改名為楊教兵,還在村裡辦理了戶口登記。此後的多年裡,楊教兵也就一直和他們生活在一起。
楊家人說,幾年前他們曾給楊教兵結過一次婚,後來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又離婚了,再後來楊教兵就外出打工,只有過年時才回來。
楊家人說,在共同生活的多年裡,他們只知道兒子是個孤兒,從未見有親屬上門認領過,現在孩子剛一出事,他們就被人起訴了,所以這事絕對是個騙局。
那麼原告是誰?他們為什麼會認為已經不幸去世的楊教兵是他們的孩子呢?帶著這些疑問,我們來到了平利縣正陽鎮屈家溝村,這兒正是原告張祖輝、胡顯貴的家。兩位老人今年已經快70了,獨自居住在大山深處。
老人說,死者楊教兵,其實就是他的養子黃安詳,是他和老伴兩人含辛茹苦的把孩子撫養長大的。養子命運坎坷,有著鮮為人知的悲慘身世。
老人說,黃安祥出生後不久,父母就不幸先後離世,留下了3個孤兒:9歲的大女兒黃安碧,6歲的二兒子黃安友和五個月大的黃安祥無人照顧。
老人說,孩子來到他家的時候還小,那時候生活艱苦,為了養活他非常不易,他們付出了很多。這樣,孩子從1975年開始到張家生活,一直到1989年,在他14歲的時候,突然有一天離家出走了。
老人說,孩子離家出走後就一直杳無音訊,直到10年後的1999年,才回來過一次,和他們家重新取得了聯繫。他們的養子黃安祥就是死者楊教兵,孩子告訴他們,當初是為了打工賺錢才跑出去的,後來被楊家人給哄走了。
對於孩子的死亡,他們說自己也很難過,但孩子的68萬元死亡賠償金,被楊家人全部領去,這讓他們不能接受。
所以,兩位老人在得知楊家人將錢領走之後,就將他們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對這筆賠償金進行分割。前不久,安康市平利縣人民法院光佛法庭,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由於年紀較大,路程遙遠,兩名原告沒有參加庭審,由他們的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了訴訟。
本案的被告人楊勝茂和妻子向昌芝,出庭參加了訴訟,對於原告一方的提出的訴訟請求,他們堅決予以否認。他們說兒子楊教斌是1982年來到他們家的,而對方的兒子是1989年丟失,根本就不是同一個人所以分割死亡賠償金的要求,連前提基礎都不存在,因此建議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那麼黃安祥和楊教兵究竟是不是同一個人呢?原告方出示了一份DNA司法鑑定意見書,對此來進行證明。
在原告出示的這份鑑定意見書中,鑑定機關對楊教兵與其二哥的DNA進行了對比,結論為,不排除二人來自同一父系,據此原告代理人認為,楊教兵就是黃安友。
被告方認為,原告方當初在提取物證時,沒有通知他們見證,所以提取不合法,這個結論不能採信。法庭上,被告方出示了他們村的1983年的戶口登記簿,認為早在1983年楊教兵就在他們村落戶了。
庭審中,雙方辯論的焦點就集中在,楊教兵與黃安祥究竟是否為同一人。
由於原被告雙方觀點根本對立,又不同意法庭調解,於是,合議庭決定,在庭後分別到原被告雙方村中,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首先,審判員先來到了原告居住的正陽鎮八仙村,找到了當年村裡的老生產隊長和黃安祥的姐姐黃安碧。
黃安祥的姐姐黃安碧,今年49歲,他說弟弟從1999年回來過之後,就和她長期有來往,兩年前她嫁女兒的時候,弟弟還帶著養母向昌芝來參加了婚禮,有禮金簿上登記的楊勝茂隨禮伍佰元的記錄可以做憑證。
隨後,審判員一行又來到了廣佛鎮香河村,也就是被告人楊勝茂、向昌芝所居住的村子。針對原告方舉證的禮金簿,向昌芝認為自己從來沒有去過。
在訴訟中,被告方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證據,那就是他們村1983年的戶口登記簿,上面有楊教兵的名字,所以他們認為楊教兵在1982年就來到了他們村,與張家1989年丟失的黃安祥存在7年的時間差。
那麼真正的情況是否如此呢?審判員在查看戶籍登記簿時發現了一個細節,戶口登記簿上楊教兵的信息筆跡,與其他人名的筆跡存在明顯的不同。
可能是後期填補上去的對於原告方提出的DNA鑑定意見書,被告認為沒有他們的見證,所以收集程序不合法,那麼這份鑑定書的效力究竟如何呢?能否認定黃安祥與楊教兵就是同一人呢?
審判員結合相關證人證言和司法鑑定意見書,最終做出認定,認為本案中原告的養子楊教兵與被告的養子黃安祥是同一個人。
近日,法院經過評議,對案件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楊勝茂、向昌芝給付原告張祖輝、胡顯貴人民幣13625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通過案件的審理,李法官說自己感觸也很深,收養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子女的行為。
如果收養關係成立的話,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就終止,而與養父母之間則確立起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法律對收養的成立、收養程序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缺乏對收養關係的法律認識,沒有認識到收養登記或者公證是收養有效的法定程序,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仍然把收養行為或者領養當成是一種習慣的方式進行對待。
下載|都市快報客戶端|更多精彩等著你啦~
猛戳閱讀原文選擇右上角<在瀏覽器中打開>,進行下載
人死為大,也別只想著錢,同意的點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