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檢察院對我做出有罪不起訴的決定,通過這件事,我深刻認識到私藏槍枝的危害性,在今後我會嚴格遵守槍枝管理規定。」被不起訴人繆某某感慨地說道。4月1日,賓川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非法持有槍枝案被不起訴人繆某某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同時對其開展了深刻的法律教育。
2016年年初,被不起訴人繆某某在山坡上放羊時,拾撿得一支短火藥槍藏於一果園田旁。2016年4月15日,繆某某持藏匿的槍枝被他人發現後被舉報,公安民警抓獲了繆某某。經鑑定:該槍枝是前裝藥式自製火藥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枝
案發後,繆某某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自己拾撿到槍而沒有及時上繳的草率行為感到十分懊悔,表示一定會改過自新。
繆某某違反國家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鑑於繆某某拾得槍枝後一直未使用,尚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具有真誠悔罪表現,犯罪情節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繆某某作不起訴決定。
在審查中,辦案檢察官發現繆某某與報案人系朋友關係,繆某某又曾向報案人借款一千餘元,雙方存在債務糾紛,繆某某對朋友報案一事耿耿於懷。為真正做到情法相融,案結事了,本著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辦案人員認真做繆某某的思想工作,詳細闡述私藏槍枝的社會危害性、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依據,引導要與人和睦相處,不能冤冤相報。繆某某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歸還欠款,解開心結與朋友和好。
一直以來,我國對槍枝的管理是比較嚴厲的,《槍枝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枝,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於槍枝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對社會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帶來隱患,我們要對槍枝的管理提高認識。在實際生活中,村民為了生產生活方便,家裡會存有火藥槍用於狩獵等,這都是違法行為。檢察官提醒大家:要充分認識非法持有、私藏槍枝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如撿到或是家中放置疑似槍枝的物品,應當主動上繳,如發現涉槍線索,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為構建社會和諧穩定作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定罪處罰。
親愛的讀者,本期為2017年第20期,總第140期
編輯|王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