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31歲的郝某是保康縣某鎮村民。2017年9月中旬,郝某發現網上有店鋪出售射釘器,出於好奇,還可以打鳥,遂產生了購買槍枝零部件組裝成槍枝的念頭。
次日,郝某使用自己的淘寶帳號先後網購了一把射釘器和無縫鋼管、150顆射釘。然後,郝某在自己家中,用工具將所購鋼管和射釘器焊接在一起,就組裝成了一支射釘槍。此後,郝某帶著槍在山上打了幾次獵。
2018年底,郝某發現村裡宣傳緝槍的消息,出於害怕便請同學張某幫忙藏匿,以避免受到處罰。張某聯想到自己的住處地廣人稀,不僅沒有規勸郝某主動上交,反而一口答應下來。將郝某送來的射釘槍及射釘埋進住房旁的杉樹林裡。
2020年8月,公安機關發現郝某購買槍枝零部件的記錄,懷疑郝某涉嫌槍枝犯罪時,其主動供述製造槍枝並委託張某藏匿槍枝的事實,並帶領民警找到張某,在張某住處旁搜獲了上述槍枝以及116顆射釘。經鑑定,該槍枝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枝。
「檢察官,我知道自己做的不對,但為啥還犯罪了呢?」審查起訴階段,張某提出了疑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枝、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你的同學郝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使用射釘器、無縫鋼管組裝製作成具有殺傷力的槍枝,這種行為構成非法製造槍枝罪。」
「而你明知你同學郝某的槍枝是從網上購買後自己組裝製作的,還幫他將這支槍藏在杉樹林裡,你的這種行為構成了非法儲存槍枝罪。」在檢察官耐心的釋法說理下,張某明白了自己涉嫌犯罪行為的性質。
「他是我同學、發小,我以為幫他把槍埋到沒有人的大山裡,任誰也不會發現,我知道錯了,希望能從寬處理……」「我再也不會製造槍枝了,以後一定遵紀守法!」郝某、張某二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願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官根據二人的性質、情節分別向法院提出了從寬處理建議。保康縣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後,採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精準量刑建議,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