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的刑法,而在新加坡人則認為這一制度能對犯人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而保留至今。根據新加坡法律,性騷擾和性侵害案件一般會判處10年以下監禁、3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和12鞭以下的鞭刑。鞭刑只對身犯非致死類案件、50歲以下且無心臟病等病史的男犯人使用。對成年罪犯一次最多判24鞭,那些對14歲以下青少年實行性犯罪的人則要接受至少12鞭的懲罰,並處以8-20年的監禁。
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時,已經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對於新加坡這樣一個人口不足400萬的國家來說,這個數字是驚人的。對至少30種罪名,鞭刑是強制刑(必判鞭刑,不能減免),至今適用鞭刑的罪名既包括強姦、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較輕的罪行如非法擁有武器、塗鴉(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上)、挾持人質、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逾期逗留超過90天。攜帶口香糖是不會被判鞭刑的,只會罰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無論是重罪或者逾期逗留這種輕罪,都可能被判處鞭刑。
執行鞭刑的獄警是受過專門訓練的。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幾鞭下來,皮開肉綻是少不了的。
目擊者描述:「行刑者都是全力出鞭,犯人屁股上被鞭到的地方皮膚裂開,先是出現一條白印,然後湧出鮮血,犯人癱軟在刑架上,看得出來痛徹心扉。」
一名受刑人描述:「第一鞭打下來了……難以置信的疼,而我要挨五鞭,我全身只有頭髮不覺得疼。我當時覺得不可能更疼了,可是第二鞭更疼了,當時我真的覺得我要給打死了。到第三鞭,打得我身子就是一團感覺到疼的肉。」
受刑人傷口養好需要好幾個星期。屁股「腫成平時兩倍大」,不能坐、不能躺,也不能正常走路,約有十天不能穿褲子,遮住羞部。就算傷好之後,鞭痕也會伴隨其一生。
中國也有人受過此鞭刑,有一男子籤證到期仍逗留新加坡打工賺錢,後被警察查到,被判處4鞭,再被遣送回國,該男子後來說:「我想,這輩子我都不會忘記新加坡了,因為它在讓我領略了天堂般的繁榮和富庶時,也讓我體驗了地獄般的痛苦與酸楚。」
1994年6月9日,新加坡引起全世界媒體特別是引起美國媒體的關注,因為一個名叫費伊的美國青年,因為用油漆對車輛塗鴉,在新加坡被判處鞭刑。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向新加坡總統王鼎昌求情,希望能夠免除費伊的鞭刑,但是新加坡法院最後判決也僅是把費伊的鞭刑從六鞭減為四鞭。費伊回美國的時候說:「永遠不會忘記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