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網約車市場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價格權益,根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網約車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通知》要求,依據《中會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及《萍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等法律法規規章,萍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如下提醒告誡:
一、履行義務
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要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價格自律,做到依法經營,質價相符,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二、規範行為
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應向社會公布網約車計程計價方式、服務收費標準,計價規則要公開透明、動態加價標準要統一。
在提供服務時實行明碼標價,按公示的價格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運價,不得收取未標明的費用,價外收價。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以低於成本價格擾亂正常市場經營秩序。不得使用虛假、令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手段實施價格欺詐。不得相互串通、合謀漲價、操縱市場價格。
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三、法律責任
(一)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1.不標明價格的;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4.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有違規收費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每次違法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節嚴重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款;對網約車駕駛員每次違法處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六)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要嚴格按照提醒告誡要求,認真規範自身的價格行為,如有違法行為或接到群眾舉報,一經查實,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查處。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從快、從嚴、從重處罰,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萍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