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杭白砂林場工勤人員林平醉酒駕駛機動車問題
經查,2016年5月10日20時許,林平酒後駕駛閩DP995K號英菲尼迪牌小型轎車由龍巖市永定區下洋鎮往岐嶺方向行駛至莆永高速下洋收費站入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並依法作出判決〔(2016)閩0803刑初212號〕:林平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日,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元。在公安和司法機關查處期間,林平有意隱瞞自己公職人員的身份,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其又向單位隱瞞自己被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經中共龍巖市永定區農業系統委員會研究,並報中共永定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意,2017年11月30日,中共龍巖市永定區農業系統委員會作出給予林平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林平身為中共黨員、國有林場公職人員,置黨紀國法於不顧,犯危險駕駛罪,不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影響極壞。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龍巖市林業局2018年3月19日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林平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技術工四級降至技術工五級)。
二、連城邱家山林場新羅工區副主任羅培清醉酒駕駛機動車問題
經查,2016年4月19日18時40分許,羅培清酒後駕駛閩FAR252小車從連城縣新泉鎮下羅地村往連城縣姑田鎮方向行駛,在取卡通過廈蓉高速新泉收費站後,被在匝道設卡的龍巖高速公路民警當場查獲。經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並依法作出判決〔(2016)閩0821刑初153號〕:羅培清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五日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500元。
在公安和司法機關查處期間,羅培清有意隱瞞自己公職人員的身份,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其又向單位隱瞞自己被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經中共連城縣林業系統委員會研究,並報連城縣紀委常委會議同意,2018年2月13日,中共連城縣林業系統委員會作出給予羅培清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羅培清身為中共黨員、國有林場公職人員,置黨紀國法於不顧,犯危險駕駛罪,不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影響極壞。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龍巖市林業局2018年3月19日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羅培清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技術工三級降至技術工五級)。
三、連城邱家山林場護林員黃德洪醉酒駕駛機動車問題
經查,2016年11月30日20時許,黃德洪酒後駕駛閩FHS173號兩輪摩託車從連城縣赤嶺村往連城縣新車站方向行駛,途經新車站紅綠燈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並依法作出判決〔(2017)閩0825刑初372號〕:黃德洪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在公安和司法機關查處期間,黃德洪有意隱瞞自己公職人員的身份,直至判決生效後被執行拘役刑罰時,向所在單位請假,且被追問請假原因,才報告被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黃德洪身為國有林場公職人員,置黨紀國法於不顧,犯危險駕駛罪,不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影響極壞。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龍巖市林業局2018年3月19日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黃德洪降低崗位等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