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發生在阿德萊德一家中餐廳的離奇事件,很讓人疑惑不解。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全女士和他的朋友在一個餐廳點了一條盲曹魚,但全女士聲稱餐廳只給了半條魚,他們只願意付半條魚的錢。
全女士離開餐廳後,餐廳老闆要求服務員孔某跟隨全女士。當服務員在阻止全女士離開時,全女士咬傷了孔某。
今天,該案在阿德萊德裁定全女士攻擊罪名不成立。換句話說,咬傷服務員的顧客是無罪的。這樣的事情讓很多人想不通,法官為什麼要這麼判決?咬傷人明顯是不對的啊?!
這主要是中澳法律的出發點不同。在澳洲,除了警察是沒有人可以限制別人人身自由的。換句話說,即使,顧客不願付錢,服務員也不能夠暴力阻止顧客。該案件中還有一個細節是,服務員在阻止顧客離開的時候,曾抓住顧客的錢包不放。這無疑更說明服務員曾限制顧客的自由。這樣的行為在澳洲明顯是違法的。
顧客咬人是不對的,但服務員限制別人的人身自由也是不對的。
看到這裡,吃瓜群眾一定要問了,那到底餐廳給的是一條魚還是半條魚?嗯,這個嗎?小編真不知道。不知有沒有阿德萊德的朋友可以提供一點線索?是這家的魚太小,很容易讓人誤解是半條魚?還是這家經常給顧客半條魚,忽悠人?或者這家的魚分量很足,明顯是顧客故意不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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