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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2013年9月10日,國務院印發了《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第一條「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汙染物排放」中要求,「到2017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禁止新建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基層環評工作在執行該要求時對「其他地區」存在理解偏差問題,部分省、市、縣環保部門將「其他地區」理解為城市建成區以外的所有區域,也就是說包括工業園區、偏遠農村等集中供熱不覆蓋、天然氣不通、電力設施不到位的所有區域內都不得新建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 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經常遇到遠離城市建成區的鄉鎮衛生院、監獄、偏遠山區的養殖場需要供熱及生產蒸汽,由於基礎設施落後,集中供熱不通,天然氣管網未覆蓋,電力符合又達不到要求,必須使用燃煤鍋爐,但即使是高效節能環保鍋爐環保部門也不再審批,我們理解《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其他地區」應該是指「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城市建成區」,即縣級、鄉鎮的城市建成區,不應該包含人煙稀少的工業園區、山區等基礎設施不全的地區。
回覆:
你的來信「關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燃煤鍋爐的請示」收悉。經查,《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指城市建成區以外的所有區域。
考慮到部分地區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是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對於遠離城市建成區的地區,若集中供熱不通、天然氣管網未覆蓋、電力負荷達不到要求,可考慮採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等其他方式。對於工業園區,應建設園區集中供熱熱源,並配套相應環保設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避免出現園區內企業各自建設小型自備燃煤鍋爐的情況。
感謝你對環保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