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舊.發排汙許可證銜接的回覆
來信:
《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發布後,環保部環保部印發了《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和《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明確「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在實施時限內申請排汙許可證」。
希望能明確以下幾點:
1、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明確界限,是否特指新環保法實施以後的企業。
2、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目前地方現有核發排汙許可證已到期,《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明確的期限為2020年,這段時間業主未辦理排汙許可證,是否屬無證排汙行為?
3、現有排汙單位未辦理地方核發的排汙許可證或辦理但過期,可否直接領取《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發布後的排汙許可證?
回覆:
一、關於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明確界限,是否特指新環保法實施以後的企業。
《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簡稱《管理名錄》)第三條規定的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簡稱排汙單位),是指排放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依法應實施排汙許可制管理的固定汙染源,並非特指「新環保法實施以後的企業」。
二、關於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目前地方現有核發排汙許可證已經到期,《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明確的期限為2020年,這段時間業主未辦理排汙許可證,是否屬無證排汙行為。
按照《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要求,納入《管理名錄》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申請並取得排汙許可證。依據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區決定提前對部分行業實施排汙許可管理的,該地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後實施,並應向社會公告。對於《管理辦法》實施前依據地方性法規核發的排汙許可證,尚在有效期內的,原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數據,獲取排汙許可證編碼;已經到期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申請排汙許可證。
三、關於現有排汙單位未辦理地方核發的排汙許可證或辦理但過期,可否直接領取《控制汙染物排汙許可制實施方案》發布後排汙許可證。
在《管理名錄》範圍內的排汙單位應按規定時限申請並取得排汙許可證,不在《管理名錄》範圍內的,暫不需要申請排汙許可證。
來源:環保部
本期編輯:劉小楠•
推薦閱讀
這是一個有態度 不忽悠的公眾號
【環評網際網路EiaNet】
搜索QQ群(436576800),加入大家庭
掃描二維碼,下載最實用的【環評雲助手】APP
一手掌握4000+環評人最關注的標準導則
點擊「閱讀原文」查看公眾號「2017年全年精華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