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公安廳關於修訂《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賭博違法行為治安處罰裁量指導意見》的通知
(黑公治規〔2019〕3號)
各市(地)、系統公安局,廳墾區公安局:
省廳對《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賭博違法行為治安處罰裁量指導意見》(黑公治規[2019]2號,以下稱《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將《指導意見》標題中的「治安處罰」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
將《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一項中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為業」,修改為「組織他人賭博、開設賭場」。
將《指導意見》第五條的「免於處罰」,修改為「不予處罰」。
附件: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賭博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指導意見(2019年3月修訂)
黑龍江省公安廳
2019年3月28日
附件
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賭博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指導意見
(2019年3月修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嚴重」,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賭博、開設賭場,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賭博工具、經營管理、網絡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到處罰的;
(四)設置賭博機的數量或者為他人提供場所放置的賭博機數量達到有關規範性文件認定構成開設賭場罪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六)通過計算機信息網絡平臺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七)為未成年人賭博提供條件的;
(八)國家工作人員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九)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賭博機的;
(十)發行、銷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十一)組織、協助他人出境賭博的;
(十二)為賭場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做莊、兌換籌碼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參與賭博賭資較大」,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參與賭博情節嚴重」,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個人賭資在1000元以上的;
(二)在「百家樂」「二八槓」「牌九」「私彩」「賭博機」等有組織的賭場內參與賭博的;
(三)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到處罰的;
(四)設置圈套欺騙他人賭博或者引誘、教唆、脅迫他人賭博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場賭博,賭博輸贏結算地在境內的;
(六)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賭博的;
(七)利用網際網路、移動終端設備等投注賭博的;
(八)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者不予處罰:
(一)主動交代,表示悔改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
(三)被脅迫、誘騙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四)未成年人賭博的;
(五)協助查禁賭博活動,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六、其他規定
(一)本意見規定的「以上」含本數。
(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省公安廳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