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早上8時許,黔西南州普安縣南山坡發生了一起同向行駛的兩輛小客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但事故不是由追尾所致。
原來兩車的駕駛員,當時都準備改變行駛狀態,但都產生了誤判,後車急需超車而前車卻突然左轉掉頭,結果兩車就撞上了。
接到事故報警後,普安縣交警大隊民警迅速出警處置,來到現場後,民警看到一輛事故車橫停在路中間,左側大燈玻璃破碎,前保險槓嚴重變形,前左側護板外殼粉碎,另一輛事故車受撞擊後在距現場80米處的位置停下。
民警通過詢問了解得知,事發時,駕駛人張女士駕駛一輛貴E臨時號牌的小型轎車由普安縣城往南山坡方向沿普馬線行駛,行至事發路段時,與楊女士駕駛的一輛貴E號牌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
據楊女士描述,她當時準備超車,突然看到前方一輛小轎車是停著的,就打了轉彎燈、按了聲喇叭,沒有多想便超了過去,然而前車此時卻突然起步加速左轉掉頭,結果就撞上了。張女士則表示,當時她已駕車到了家門口,回家心切,沒有注意後方是否有超車,直接打了左轉向燈並左轉掉頭回家,車頭剛掉過一半就撞了。
經民警現場勘察,駕駛人張女士沒有遵守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規定,而駕駛人楊女士則違反了在沒有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再通行之規定。最終,民警認定張女士、楊女士承擔同等責任,對於此認定,雙方均無異議,並表示以後駕車在改變行駛狀態之前,要先確認是否處於安全的情況下。
公安交管部門提醒: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在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當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時,後車不得超車。
來源: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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