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丨三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宣判

2021-02-19 平安天津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於2012年3月、9月註冊成立了兩家投資公司,以投資公司為依託,糾集被告人於某、董某霞等人,對外違法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營高息放貸業務,通過有組織的暴力、威脅、軟暴力等手段非法催收債務,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12年8月起,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於某、董某霞等8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許某立等4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存續期間,利用投資公司面向社會非法吸收存款16336萬餘元,案發前尚有2432萬餘元未返還;實施敲詐勒索違法犯罪行為17起,非法獲利811.16萬元,既遂805.62萬元,未遂5.54萬元;連續多天非法拘禁毆打多名被害人;為逃避處罰,故意銷毀記載1590餘萬元的會計憑證。

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被告人李某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1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七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1人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另有6名被告人也被判處刑罰。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成員的違法犯罪所得和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依法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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