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崆峒區人民法院在平涼劇院公開宣判了由崆峒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文等3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搶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賭博一案,該案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我市審結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2011年以來,被告人郭文為獲取客車運營利益,強迫他人合股經營,又籠絡吳嶽祥、葛建華等人在平涼汽車東站及周邊巡邏,非法行使執法權。2012年8月之後,郭文又先後註冊成立四家營業性公司,以合法公司為掩護,陸續網羅、招納任新茂、甘雯、賈強敏、劉軍平、史明軒、劉博等18人加入,作為經理或員工分別安置於公司內部,逐步形成了以郭文為首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對平涼至銀川線路上的客車統一管理,強行收取服務費,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貸,長時期開設賭場,並借公司之名,將非法債務合法化,共非法獲取經濟利益200餘萬元。為追討賭債、高利貸,郭文親自指揮、指派任新茂、史明軒、劉博、甘雯等人實施搶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涉及被害人30餘人,嚴重破壞了平涼汽車東站的客車營運秩序與平涼城區的社會生活秩序。
該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內部分工具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巨額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郭文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分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劉博、任新茂、甘雯、史明軒、賈強敏、劉軍平等11人系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7名一般參加者也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該案受理後,崆峒區法院黨組高度重視,組成由院長擔任審判長、刑庭庭長、副庭長參加的合議庭,並成立涉黑案件專案組。按照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要求和「三項規程」規定,制定了詳細的審判預案,為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依法指派了律師,用時3天召開庭前會議、歷時6天進行了庭審,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出庭參加訴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區委政法委、公安、檢察機關以及上級領導機關,從物質到警力給予了強有力的保障。同時,本案的庭審及宣判過程,均全程錄音錄像,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代表、公安幹警、被告人家屬、媒體記者等人參加旁聽。宣判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該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審理,為堅決打好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攻堅戰提供了戰果,也為人民群眾交上了一份幸福指數高、安全環境好的滿意答卷。
來源: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崆峒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