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君等十三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行一審公開宣判

2021-02-22 內蒙古高院

 12月15日上午,韓君等13名被告人因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行一案一審在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韓君、王俊明、李軍等11名被告人因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妨害公務罪等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24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韓君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名被告人因犯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一年九個月、一年五個月的有期徒刑。

經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自2003年開始,被告人韓君先後網羅、拉攏被告人王俊明、宋佳、李世全、閆小偉、於智文、李文龍等人在集寧區、商都縣等地毆打執法民警、打砸交警執勤崗亭、聚眾鬥毆、肆意毆打他人,逞強耍橫、恣意妄為,破壞社會秩序、挑戰法律權威、謀求強勢地位。同時,韓君在王俊明、閆小偉、於智文、李文龍等人協助下圍胡放賭,聚斂資金。2010年以來,韓君以其實際控制的紫宸賓館為依託,以招募員工的名義招攬李軍、李小龍、秦學宇、韓光祖等人為其效力,並在李軍、李小龍等人幫助下高利放貸、敲詐勒索財物,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壯大黑社會組織規模,在李軍、秦學宇、韓光祖等人幫助下滋事生非、肆意毆打拘禁他人、為害一方,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被告人親屬、社會各界人民群眾約100餘人旁聽了此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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