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峰等71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2021-02-25 榆林公安

近日,米脂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峰等7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米脂法院經審理查明:以張峰為首的犯罪組織,在2010年至2018年間,先後通過盜採原煤、經營娛樂場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暴力討債、脅迫抵債、開設賭場、銷售「黑煤」、虛開增值稅發票、倒賣煤檢票等多種手段,非法獲利5000餘萬元,並先後收購多個實體企業,將非法所得合法化,具有相當的經濟實力。該組織長期在神木市境內,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尤其在煤炭運銷等行業領域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響。 

據此,法院認為,以張峰為首的犯罪組織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依法作出判決,以被告人張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妨害公務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行賄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強姦罪、騙取貸款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組織成員分別判處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判處相應的財產刑。並對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非法財產和違法所得,明晰權屬和財產性質,依法作出相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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