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春市工商局朝陽分局接到來信舉報稱,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長春市朝陽區分公司(以下簡稱無印良品朝陽分公司)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其所銷售的拉杆箱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項目為:振蕩衝擊性能和耐衝擊性能,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朝陽分局對來信舉報立案調查。
經查,無印良品朝陽分公司所銷售的拉杆箱由泰鑫(蘇州)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由總公司(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配貨,帶輪鎖硬殼拉杆箱(60)L(款號G7SA062)的購進價格是477.45 元/個,銷售標價卻為1598.00 元/個。
隨即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購買1個拉杆箱進行抽檢,委託中國商業聯合會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北京)遠東正大檢驗集團有限公司對帶輪鎖硬殼拉杆箱(60)L(款號G7SA062)進行檢測,檢驗結果及結論為:「依據QB/T 2155-2010《旅行箱包》標準,所檢項目判定為不合格。」無印良品朝陽分公司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
工商部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無印良品朝陽分公司已經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長春市工商局朝陽分局依法對無印良品朝陽分公司做出沒收帶輪鎖硬殼拉杆箱2 個,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合計人民幣3527.55 元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