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無印良品」商標侵權事件,持有「無印良品」商標的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告贏了日方無印良品的母公司「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甚至,日方無印良品甚至還發布聲明,以消除侵權影響。
今天,此案子的二審重新宣判,日方無印良品被判商標不侵權!
二審法院認為
經查,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在涉案店鋪中除銷售毛巾、被子外,亦銷售文具、食品、家具、服裝、電器、化妝品等多種商品,故該店鋪並非專門銷售毛巾、被子等棉織品,而是銷售日雜百貨,因此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在門店招牌處使用「無印良品」商標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是在銷售日雜百貨服務中使用。
另查,涉案購物小票僅抬頭部分印有「MUJI無印良品」,商品明細處描述物品時並未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結合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另行提交的購物小票可以看出,購物小票抬頭部分的「無印良品」標識系涉案店鋪銷售商品時所提供的購物小票的統一格式,並不特定指向毛巾、被子或其他某種特定商品。無論消費者在店鋪內購買何種商品,其所取得的購物小票上均印製有「MUJI無印良品」字樣,該字樣與毛巾、被子等商品並不形成一一對應關係。故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在購物小票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仍然屬於在提供日雜百貨銷售服務時使用商標。
再查,涉案包裝袋袋身除「MUJI無印良品」外未印製其他字樣,從外觀看不出其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特定聯繫。且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經其母公司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授權,享有第4471270號「無印良品」商標的使用權。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包裝用紙袋、塑膠袋等。故涉案包裝袋上的「無印良品」標識,系對第4471270號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在門店招牌、購物小票及包裝袋上使用涉案商標,系在銷售服務過程中的商標使用行為,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類似,不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正確。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二審判決書
編輯:肖晉
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www.ipforefront.com)
(www.MedDeviceIP.com)
(www.PharmaIP.cn)
(www.caiip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