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xx稅務博物館的朋友詢問有關建政初期攤販營業牌照的問題,也有諮詢攤販營業牌照與稅務登記證是不是一回事?
這裡做一個簡要的說明,請朋友們批評指正。
建政之初,攤販在城鎮中是普遍存在的,以幾個大城市為例:上海坐商十一萬多,攤販也有十二萬多,北京坐商四萬三千多,攤販四萬一千多,天津坐商四萬一千,攤販有四萬六七千,這些攤販魚龍混雜,除去一部分對新政府缺乏了解,化整為零的坐商,剩下的有國民政府遺留下來的散兵遊勇,還有農村地主富農為了躲避土改逃亡在城市中的,當然還有很多鰥、寡、孤、獨、殘等等資本很小的無業市民,攤販們根據自己的喜好在一定時期內從事某種小本生意,或固定或在一定區域內流動,各自為生計奔波。
無論從財政還是社會治安,攤販以及他們的經營活動必須被納入政府管控的範疇。
1950年1月27日,政務院通過了「工商業稅暫行條例」
第一章第四條:為管理市場,平衡負擔起見,對攤販營業,應按其超過規定之資本額及經營情況,徵課定額之攤販牌照稅,其徵收辦法另訂之。
1950年3月15日,財政部公布「攤販營業牌照稅稽徵辦法」,規定了牌照的申請,使用,變更等事項,攤販營業牌照主要是作為一個計稅依據存在。
攤販營業牌照稅按照經營資本分為十四級,稅款逐級遞增,一年徵收四次,分別為二、五、八、十一月中旬,牌照每年一月份換發。
(這件牌照不是紅稅工網站的藏品,破損褶皺比較嚴重)
各地都是遵照財政部的稽徵辦法,但是在牌照設計上,財政部稅務總局沒有統一的格式,所以五花八門,繁簡不一,這也是時代的特徵吧。
1951年9月財政部公布了「攤販業稅稽徵辦法」替代了「攤販營業牌照稅」
牌照稅取消了,攤販業稅採取民主評議定期定額徵收,起徵點為每天三萬元營業額以上(購買力相當於現在的200元-30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在1950年3月至1951年9月期間,攤販營業牌照稅的起徵點可能存在過調整,1951年很多稅票上資本金的起徵點都低於20萬元都徵收了牌照稅,例如下面這張
過幾天再查閱一下相關的歷史資料。
也歡迎朋友們留言補充。
再回應xx稅務博物館的朋友詢問的一件歷史資料
首先從紙質(宣紙),印刷(刻印),款式(四柱記帳法),等方面判斷,這是一份清末稅務歷史資料,從字面上關鍵字,「經徵分局續加肉釐四柱表」,「宣統」等分析,這是一份釐金局專門記錄「肉類」關稅的空白帳頁,由於未看到帳頁上有訂孔,也許是一份樣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