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和智慧型手機店普及,賭博已經不再是現實生活中的賭場和賭徒了,賭博已經從現實生活轉入網絡空間,網絡賭博不見賭場、賭資、甚至賭徒,因其非常隱秘、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等特點,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
近日,臨翔區人民法院在審結了一起利用手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案件。
2017年3月開始,被告人趙某利用手機創建微信群,以群主的身份添加群友,傳播「字花」題目、提示等接受「字花」投注,每天定時將自己設置的「開寶」結果公布在群內,以1:27的賠率進行賠付。同時,被告人趙某發展下線李某、魯某接受投注,被告人趙某按照賭資的10%的比例分別向二人支付提成。
經審理,被告人趙某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趙某在庭審時表示,因為自己不懂法、不學法,不知道「賣字花」會觸犯法律,現在自己非常後悔,也希望廣大群眾引以為戒,不要再「買賣字花」,不要再賭博了。
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和條件等組織賭博的行為,提供賭博場所,包括提供實體場所或者網際網路上的虛擬空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開設賭場」行為: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他人組織賭博的;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其中,賭博網站並非必須要是傳統觀念上單獨的、網頁形式的網站,作為開設賭場的載體,形式的變化不影響開設賭場的認定。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手機微信傳輸賭博數據並接受投注,組織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近年來,許多人利用手機微信「買賣字花」,卻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希望廣大群眾以此為戒,不參與賭博或者組織賭博,不能觸犯了法律底線,並且在發現這些違法行為的時候,要勇敢的檢舉揭發,為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不懈努力。
編輯:梓晨
編審: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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