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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某某,綽號亮亮,男,1983年出生住宣化區,涉嫌開設賭場罪。
本案由張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於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20年7月1日退回張北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張北縣公安局於2020年7月31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黃某某經營位於張北縣張北鎮某小區西門北側底商地下室動漫城遊戲廳後,購置遊戲機設備捕魚機4臺、飛禽走獸機1臺。經張北縣公安局認定,上述5臺遊戲機設備均為賭博機,且每臺捕魚機含8個獨立操作機位共32個機位,飛禽走獸機1臺,含8個獨立操作機位,供參賭人員賭博。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放置賭博機的方式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依法判處。
來源: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