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辦案實務、經驗交流……《市場監督管理》半月刊!
年關將近
各路年貨禮品走上街頭
各種食品廣告也閃亮登場!
能不能說台州最好吃?
能不能說本品可代替藥品服用?
能不能說本保健品包治百病?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告法》、《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廣告監理條例》,引導廣告發布主體加強食品廣告審查,規範食品廣告發布行為,現對食品廣告發布作如下提示:
發布食品廣告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布。
食品廣告中涉及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及食品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允諾等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食品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及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
食品廣告中表明推銷食品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優惠價格或者促銷活動有限制或者附加條件的,應當在廣告中明確表明。
食品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禁止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預防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食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食品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變相發布食品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告代言人在食品廣告中對食品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食品作推薦、證明。
保健食品廣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
希望各企業嚴格自律,嚴謹規範使用廣告宣傳用語。各媒體單位嚴格把關,從嚴審查有關證明材料,核實廣告內容,規範發布廣告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此類廣告監測,一經發現違法廣告,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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