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武夷微友匯
邵武法院公開宣判
特大電信網絡詐騙集團系列犯罪案
近日,邵武法院陸續公開宣判了多起特大電信網絡詐騙集團系列犯罪案件。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溫某傑夥同被告人李某録、陸某棟、陳某代理被告人黃某創立了虛假炒匯平臺,針對外籍華人、中國臺灣等地被害人實施詐騙活動。該平臺通過培訓授意業務員冒充虛假的「白富美」女性身份,利用社交軟體結識被害人並獲取信任,引誘被害人在虛假平臺上投資,通過後臺人為控制漲跌造成被害人資金自然虧損的假象,實現非法獲利的目的。
「12·18」特大電信網絡詐騙集團系列犯罪案,共9件104人,詐騙金額達上億元,一審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69人,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主犯黃某、溫某傑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13年11個月,各並處罰金50萬元。
近年來,邵武法院充分發揮以打促治、以打促防的審判職能作用,堅決遏制新型犯罪的高發勢頭,為人民群眾提供健康清朗的網絡空間保障。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犯罪活動也由傳統現實社會領域向新型網絡空間滲透,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網際網路等電信手段發布違法犯罪信息,針對不同群體量身打造專業的詐騙陷阱,引誘對方上當受騙。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加強防騙意識,切勿輕信網絡聊天工具上的各種誘惑,不隨意添加陌生人的QQ號、微信號,謹防網絡電信詐騙,做到不輕信、不盲從。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枝、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