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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的特長是英文,所以會整理一些外國法資料奉獻給讀者,但國內法資料的整理仍會繼續,並將通過本公號和關聯的移動論壇發布,儘量為大家提供有益、實用的法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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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淵源
美國有五十個州,每個州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加上聯邦法律體系,共計有五十一套法律體系。
按照不同類型,美國法律淵源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1. 制定法 (含州法律和聯邦法律)
— 憲法 (Constitutions)
— 成文法規 (Statutes)
— 條約 (Treaties)
— 法庭規則 (Court Rules)
— 行政機構條例 (AdministrativeAgency Rules)
2. 判例法 (含州法律和聯邦法律)
— 司法判例
普通法判例 (Common Law Caselaw)
制定法釋義判例(Caselaw Interpreting Enacted Law)
— 行政機構決定 (AdministrativeAgency Decisions)
3. 二級法源 (係指學術著作、法律評論之類——譯者注)
美國法律位階
a. 美國聯邦憲法
b. 聯邦成文法規、條約及法庭規則
c. 聯邦行政機構條例
d. 聯邦普通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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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州憲法
f. 州成文法規及法庭規則
g. 州行政機構條例
h. 州普通法判例
--
i. 二級法源
美國聯邦憲法關於法律位階的規定
第六條 本憲法,以及依據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 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和將來可能締結的一切條約,均為全國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應受其約束,各州憲法或法律均不得包含與其相牴觸的內容。
說明:
1. 關於「制定法釋義判例 (Caselaw Interpreting Enacted Law)」
「制定法釋義判例」(類似於我國的司法解釋和最高院指導案例——譯者注)在法律位階上與其所解釋的制定法相同,例如「眾合國訴洛佩慈案 (1995)」中對聯邦憲法條款作出的解釋 (即,國會有權「規制不同州之間的貿易關係」)。
2. 關於「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是指單純通過司法裁決意見發展而成的一套法律體系。普通法的法律位階最低,與制定法相牴觸時可以被制定法取代。
州普通法,廣泛適用於侵權法、合同法、財產法等領域。
聯邦普通法的適用則僅限於:(a) 國會專門指定的領域;以及(b)涉及聯邦重大利益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