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門一男子攜一袋水果乘車,怎想,因水果袋內一個「特殊」物品,該男子被送進了派出所.
4月11日上午8時30分許,三門縣公安局海遊派出所民警工作時發現,在候車大廳安檢處有一名中年男子攜了一袋水果進站,而袋子裡放了一把疑似管制刀具的「水果刀」,遂帶領同事第一時間前往處置。因當天車站乘車人員不少,為避免影響其他乘客正常進站乘車,民警依法將男子傳喚回到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
原來,該男子阿虎平日愛吃水果,4月10日,阿虎在亭旁一朋友家玩耍。到了4月11日上午,阿虎攜了一袋水果,還不忘放了一把有自鎖裝置的「水果刀」,準備乘車回象山,過安檢時,被民警攔了下來。民警隨即將該「水果刀」送有關部門鑑定,鑑定結果為管制刀具。
這把「水果刀」,怎麼就成了管制刀具了?阿虎有點疑惑。
「這是一把摺疊刀,刀身、刀柄都屬鐵質的,刀身展開後還可自鎖,你隨身攜帶這種刀具出門,是很危險的行為,也是法律不允許的。」民警細緻地解釋。
目前,阿虎因攜帶管制刀具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皆可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請廣大群眾不要隨身攜帶管制刀具,更不要帶到公共場所,一經查實,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訊員:林 霞
編 輯:王廣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