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人員對濱湖區某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
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罰。生態環境部門最終按照《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該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的違法行為,處以沒收檢驗費用177870元並處罰款20000元的處罰。
機動車尾氣汙染是導致大氣汙染的主要來源之一,為此我省專門頒布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以嚴格控制機動車尾氣達標排放,確保良好的空氣品質。本案涉及企業是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承擔著機動車尾氣合格達標排放守門人的任務,可是其卻利慾燻天,無視法律法規,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放任超標車輛,形同虛設,比沒有檢測機構更為可怕,環境執法部門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其他相關企業應當引以為戒,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二)參加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的比對和檢驗設備的校準;
(三)檢驗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合格;
(四)向所在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
(五)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並按國家規定保存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
(六)執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收費標準;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公示檢驗制度、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汙染物排放限值、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參加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或者未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檢驗設備校準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向所在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或者未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並保存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有第一項、第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