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規:夫妻分居滿2年提起訴訟離婚,這5種證據還需要拿出其一

2021-02-24 勵志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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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社會因為工作原因導致夫妻兩地居住的情況普遍存在,而分居久了有時候感情自然也就淡了或者說消失了。一般,要夫妻分居的證明比較難,如果對方否認你們分居的事實,一般很難舉證證明。

在我國,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

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生活中,我們談婚姻自由,其實不是說某個人的想法就能決定婚姻關係,結婚的時候需要雙方自願且滿足法定條件才可以辦理結婚證;離婚的時候也是一樣,若雙方自願且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協議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一個依據。

但是,這個時間需要法院的確認。也就是說,雙方分居兩年,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但是當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比如,鄰居的證言證詞,同時的證言證詞等。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 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那麼,具體還有哪些證據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1、雙方籤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2、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3、證人證言,也即「人證」,但是人證在這類訴訟中,單一證人證詞的可信度不高,存在想離婚的一方勾結第三人作偽證的可能性。子女可以作為證人出具證言。

但因為子女和雙方當事人的親密關係,會影響證言的證明力,建議最好再找到其他證據作為佐證,比如,對方承認的書面或錄音、親友或鄰居的證言等。

4、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聊天記錄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記錄。

但是採用聊天記錄、錄音文件等作為證據時,一定要注意證據的連貫性、真實性以及獲取手段的合法性;否則極有可能不予採納。

5、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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