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森林防火區實行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的通告
汕府〔2019〕29號
為嚴防森林火災的發生,有效地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本市森林防火區中實行森林特別防護期(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火源管制區域為:金平區、龍湖區、澄海區、濠江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礐石風景區管理局所轄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區。
二、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時間:
(一)清明(包括每年清明前十天及後五天)。
(二)冬至(包括每年冬至前七天及後七天)。
(三)元宵、重陽(包括每年元宵、重陽前後各兩天)。
(四)春節、中秋、國慶等節假日(每年按照國家公布的節假日時間)。
(五)氣象臺發布森林火險橙色預警(即森林火險四級)及以上的高火險天氣。
三、火源管制期間,進入管制區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倡文明掃墓,禁止攜帶火源進入管制區域,禁止吸菸、燒香、點燭、燒紙錢、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進入管制區域的車輛應安裝防火裝置、滅火器材,禁止在管制區域內清理油汙及其他易燃雜物等容易引發森林火災的非生產性用火。
(三)單位和個人應履行監護責任,防止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管制區域用火、玩火。
四、在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期內,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管理。
五、管制區域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自然資源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以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等特殊保護區域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和負責人帶班制度,嚴密監測火情動態,做好預防和撲救的各項準備工作。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撲救等工作。
六、管制區域所在地的自然資源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火源管制,嚴格檢查。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森林火災防治等工作。
七、管制期間,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在管制區域主要入口或者人員活動頻繁的地方設置防火警示標示牌。進入管制區域的人員和車輛應當自覺接受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的防火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八、違反本通告的,由自然資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止。《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森林防火區實行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的通告》(汕府〔2016〕140號)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