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在秦州公安分局刑偵二中隊,偵辦此案的民警汪永利告訴記者,2016年4月中旬,嫌疑人秦某在秦州區中心廣場一手機賣場上班時,認識了在普惠快信小額貨款公司業務員楊某。楊某告訴秦某,花1400元和拿著本人身份證就可以辦理一部2700元的手機。於是,秦某領其父找楊某辦理該筆網上貸款購手機業務。楊某便用秦父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和三張電話卡,隨後將兩人帶到一家手機店內辦理了購機分期付款貸款業務。隨後,雙方籤訂了合同,手機店主將一款2700元的新手機交給秦父,秦父將1400元付給楊某,秦某和秦父都在楊某的指揮下完成貸款購機業務,兩人並沒有看到合同條款中的內容。
一天,秦某無意中翻看父親所籤合同時,發現合同中並未提到父親所付的1400元現金,且購機貸款人還需償還2700元的貸款,不償還貸款者要負法律責任。秦某頓覺自己受騙,忙找到楊某詢問,但楊某隨後的一席話讓秦某頓時感到非常驚訝。
楊某說,雙方貸款購機合同籤定後,他所在的貸款公司已將購機款打給手機店主,其父提供的1400元是他向該貸款公司償還了該筆貸款前三月750元的分期還款,所剩的650元是自己的跑路費,合同中所說的2700元貸款根本不用你父親償還。貸款公司只向辦理業務時所購買的三張電話卡的持有人打電話催收貸款,只要貸款人不用電話卡,貸款公司催款時電話不通也就只能作罷。所以你父親這筆貸款根本不用還。楊某一番話,讓秦某覺得有些不可思議,也從中覺察出一些賺錢的門道。但畢竟該筆業務涉及是自己的父親,以防父親被追債負法律責任,秦某仍每月如期償還該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