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到7月,大連高新園區黃浦路附近的創業大廈內連續起了5場離奇的火災——這些火災都發生在男衛生間裡。火勢雖然不大,但現場可以發現有人用酒精潑灑地面後故意縱火的痕跡。2017年7月17日晚7點多,縱火者被大廈保安當場抓獲。
令人瞠目的是:這名縱火者竟然是有大學文憑的一名小夥。其縱火原因是:為了觀看酒精燃燒後火焰的顏色!經過司法機關委託鑑定,縱火小夥有心智障礙,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男子犯放火罪,判刑一年。
1993年出生的大連小夥宋某具有大學文化水平,大學畢業後無業,住在沙河口區。2014年,宋某曾因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
2017年,宋某又產生了一個念頭——他想觀看酒精燃燒之後,火焰究竟是什麼顏色。於是他攜帶一次性打火機和醫用酒精,先後於2017年5月14日9時許、5月30日9時許、7月14日14時許、7月14日17時許、7月17日19時許,五次進入大連市高新園區黃浦路439號大連創業大廈8樓、9樓、13樓、14樓的男衛生間內,將酒精灑在衛生間地面後用打火機點燃,酒精燃燒產生的高溫導致衛生間頂棚部分扣板受熱變形掉落,其中7月14日14時許的放火行為導致13樓的衛生間及走廊防火噴淋設備啟動。
7月17日第五次縱火後,宋某被大廈保安當場抓獲。經大連創業大廈管理有限公司核算,宋某的行為造成大廈損失共計人民幣26138元。經大連第七醫院神疾病司法鑑定所鑑定,宋某系瀰漫性發育障礙,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大連甘井子區法院審理認為,宋某多次放火,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但鑑於其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減輕處罰。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宋滕飛有期徒刑一年。
宋某不服,向大連市中院上訴。宋某的辯護人稱,宋某是殘疾人,只是無意識玩火,喜歡火焰是他特有的感官反應。案發時宋某正處在腦震蕩恢復期,而且畢業設計壓力大,其身心難以承受,便選擇安全隱蔽的地方點燃酒精。宋某並未隨意玩火,他會把握酒精用量,廁所內沒有可燃物,冒煙時他還用水把火澆滅,並非不顧他人安危。宋某的辯護人還認為,辦案機關羈押宋某,致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可能導致其病情惡化。請求法院改判宋某無罪。
大連市中院審理認為,宋某雖患有瀰漫性發育障礙,但其已經大學畢業,具有相應的學習、思考和行為能力,相關證據證實,宋某具備一定的危險意識和危害意識,並非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社會意義和後果。
宋某曾因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受到刑事追究,在其已經有犯罪行為且社會危害性凸顯的時候,再次實施犯罪行為,暴露出其家庭對其監管和幫教的不足。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據了解,瀰漫性發育障礙患者在與社會相互交流方面表現異常。通常包括5種疾病:孤獨症障礙、Rett障礙、童年瓦解性障礙、Asperger障礙和未特定的PDD(DSM-Ⅳ)。此病病因未明、治療困難,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圖片系資料圖,文圖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