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住在同一個小區裡,總是需要打好關係的。畢竟良好的鄰裡關係,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今天就出了這麼一樁事,一位家住某小區的女業主,與樓上的鄰居發生了激烈爭執。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這幾天開始天氣好轉,白天陽光明媚,家家戶戶都選擇把家裡的被子拿出來晾曬一下。今天也是好天氣,於是這位女業主把家中棉被晾在陽臺上,但曬著曬著,她就感覺從陽臺遠遠的飄過來一陣味兒,像是有什麼燒焦了一樣,等這股味兒聞起來愈發強烈的時候,她走到陽臺才發現自家的晾曬的被子,著火了。
等她走近細細一看,才發現導火索是一個還未燃盡的菸頭。這下可把女業主氣壞了,於是她找到了樓上的鄰居,詢問剛才他是否把菸頭從陽臺往下拋擲。這位鄰居承認是自己扔下的菸頭,但表示自己並不知情樓下還有晾曬的棉被,也並非故意往下扔的。
但女業主覺得這種隨意高空擲物的行為是非常的不文明,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這種行為對她造成了損失,樓上的鄰居必須要賠禮道歉並且賠償損失。但鄰居反覆強調自己並非故意而為之,於是兩人發生了激烈爭執。
據圍觀群眾爆料,因私下調解不成,目前這位女業主已經撥打報警電話,事態發展有待跟進。
溫馨提示:
對於高空拋物我國法律做了如下規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我國《刑法》規定: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構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