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空氣汙染和噪聲汙染,倡導生態、文明、綠色的社會風尚,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阜陽市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管理條例》,結合本縣實際,現就城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等事項通告如下:
一、臨泉縣城關街道、城南街道、城東街道、邢塘街道、田橋街道全域範圍內及鄉鎮集鎮所在地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下列場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及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
(七)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八)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遊景區、林場、公園、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地。
三、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
四、禁燃區域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和大盤香銷售網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和大盤香。
五、在禁燃區域、場所或者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規定的,由縣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露天或者公共區域內燃燒大盤香的,或者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燃燒大盤香的,由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縣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銷售煙花爆竹的,由縣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批發企業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零售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非法經營大盤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大盤香及違法所得。
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提供慶典、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對經營管理區域內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縣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向禁燃工作組舉報(舉報電話:110)。禁燃工作組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七、此通告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