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除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滄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劃定肅寧縣行政區為煙花爆竹禁放區,在肅寧縣行政區域內全時段實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肅寧縣行政區域內(包括農村)全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二、重大節日和重要慶祝、慶典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
三、在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等節日,以及婚喪嫁娶期間,應當嚴格執行本通告,倡導以環保的形式傳承民俗文化。
四、未經許可,不得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銷售煙花爆竹製品。
五、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六、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經審查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通告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均有權進行勸阻、制止、舉報。
八、各鄉鎮人民政府全面負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九、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物流園區、村委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電視、網絡等媒體負責按照《滄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確定的職責分工和要求,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工作。
十、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製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製品。
十一、其他未盡事項,按照《滄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執行。肅寧縣行政區域內原有管理文件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十二、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