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地租車,偽造車輛行駛證等相關證件後到乙地以抵押的形式進行借貸,騙取錢款,造成借貸人巨額經濟損失無法挽回。近日,來鳳縣法院審理了這一起詐騙案。
黃某某(已判決)、鄒某、侯某某(已另案處理)、餘某(已另案處理)從恩施一車行租賃一輛起亞福瑞迪轎車,後鄒某、黃某某找人以侯某某冒充車主身份偽造了機動車行駛證及登記證書。四人將該車在來鳳縣一汽車租賃公司以30000元抵押,實得資金28500元。
黃某某夥同鄒某在恩施市一租賃公司用前述資金租了一輛豐田漢蘭達小車,二人找人偽造了機動車合格證書及車主的身份證件。同年8月10日,鄒某等人將此車開至來鳳縣,黃、鄒憑藉事先偽造的機動車合格證及車主身份證,在來鳳縣翔鳳鎮一寄賣行以抵押的形式騙取借款76000元。
侯某某將第一次抵押的福瑞迪小轎車贖回,最後幾人開著贖回的小車回恩施。
黃、鄒從恩施市一汽車租賃公司租走一輛黑色東風本田歌詩圖小車,並以黃某某的名字做了相關車輛的假證件。同年8月13日,黃、鄒等人將該車開至來鳳縣某汽車租賃公司,出示偽造的機動車合格證及車主身份信息相關證件,以抵押的形式騙取借貸94000元。
被告人鄒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偽造機動車及車主相關信息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7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表示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鄒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共計170000元發還給被害人。
來源:來鳳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