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檢察院、桂陽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對外披露了一起網絡傳銷案的起訴書。鷹鑑在起訴書上看到,牛某某、馬某二人為發展下線,謀取非法利益,分別以「雲數貿」「五化聯盟」「五行幣」為幌子,開展傳銷活動。
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份,牛某某與周某某(已判刑)在滎陽市一貨運信息部內,在網際網路上以「雲數貿」、「五化聯盟」、「五行幣」的傳銷模式為幌子,通過在口口相傳、微信、QQ的方式宣傳,採用金字塔式發展下線會員謀取非法利益,周某某主要負責宣傳、介紹「五化聯盟」業務,發展會員,牛某某主要負責給會員註冊帳號,收取會費。
「五行幣」傳銷組織按照「Y、S、M」級別的模式發展會員。其中Y級會員入會費是500元,S級會員入會費是2500元,M級會員入會費是5000元,要求主推M級會員,以雙軌制方式發展會員,拉人頭入會。
同時,老會員發展新會員還可以獲得現金收益和虛擬貨幣收益。「五行幣」傳銷組織規定,每發展一名M級會員給推薦人10%的直推獎,給M級別的會員贈送一枚10克五行紀念金幣;發展200名M級會員,可以獲得15萬元的「寶馬獎」,再由團隊長按下級會員的業績分發給會員,達到發展會員層層返利的目的。
「五行幣」傳銷組織承諾會員在五行幣網開網後按照會員級別配置數字貨幣,數字貨幣可以有增值及交易的相應收益。為誘騙他人加入,虛構國家政策、誇大盈利前景,宣稱「五行幣」是目前政府發行的一種資源儲備方式,等到數字貨幣取代人民幣的時候,「五行幣」的持有者就可以將五行幣兌換成數字貨幣,到時一枚「五行幣」可以升值到5萬甚至50萬。
上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牛某某以推銷產品、提供服務等名義,要求參加者繳納會費獲得會員資格,並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返利依據。騙取財物,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觸犯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5年起,馬某就開始接觸到宋某某組織、領導的「雲數貿」系列傳銷。2016年底,馬某甲通過他人介紹加入以宋某某為首的「雲數貿」、「五化聯盟」、「五行幣」傳銷組織,以購買「五行幣」成為會員並配送虛擬貨幣為名,通過微信等方式宣傳發展會員返利模式,虛擬貨幣具有高額回報,引誘會員發展下一層級會員,形成上、下層級關係,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傳銷活動。
馬某為了發展會員,建立「五行幣淡然團隊」。為了便於收取傳銷資金成立「灌雲淡然珠寶銷售有限公司」,馬某作為傳銷團隊負責人,在「五行幣」傳銷組織中起著宣傳、管理、協調、組織等作用。
經鑑定,牛某某直接、間接發展下線人數549人;馬某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在250萬元以上。
上街區人民檢察院和桂陽縣人民檢察院分別認為,牛某某、馬某以購買「五行金幣」成為會員並配送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具有高額回報為名,要求加入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加入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