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由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徐秀美故意傷害案,經寶應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秀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後被告人徐秀美提出上訴,2019年2月19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徐秀美至被害人吳某某(女,2001年出生)家中,因懷疑吳某某的母親與其丈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遂與吳某某發生打鬥,後被告人徐秀美將吳某某家中的電熱水壺裡的開水澆到吳某某身上,使其全身被多處燙傷。寶應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書意見:吳某某全身多處燙傷構成重傷二級。揚州東方醫院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意見:吳某某全身多處燙傷,目前遺留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0%以上,構成九級傷殘。
2018年6月,寶應18歲女孩小吳,在家中被人開水灌喉,嚴重燙傷。近日,寶應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行兇者徐秀美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2018年6月27號上午10點多,寶應射陽湖鎮18歲女孩小吳一個人躺在家中床上玩手機,五十多歲的徐秀美進門假裝聊天,卻動起惡毒心思。
小吳的父親介紹,當時徐秀美一邊和小吳講話,一邊用水壺燒水。隨後捆住了小吳的腳,用手卡住小吳的喉嚨,然後拿起水壺就對著小吳的嘴巴直灌,導致小吳被嚴重燙傷。
案發後,徐秀美被警方抓獲。經查,她懷疑小吳的母親與自己的丈夫存在感情糾葛,上門尋仇,遂向無辜的小吳伸出毒手。經鑑定,小吳全身多處燙傷構成重傷二級,經全力搶救才脫離生命危險。
此前庭審中,被告徐秀美曾翻供、避重就輕稱不知水壺中是開水等。檢方以證據駁斥其說辭,最終徐秀美認罪悔罪。2018年12月28號,寶應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徐秀美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