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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融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結了一起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案,一審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峰有期徒刑八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峰在其住處附近野外架設網,通過播放鳥鳴音磁帶引誘野外鳥撞網捕獲野生鳥250餘只,其將捕獲的大部分野生鳥銷售給吳某。案發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某峰家冰箱中查獲冰凍鳥體53隻。經鑑定屬雀形目,鵐科類野生鳥。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峰於2019年12月19日在其家中被融安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持證傳喚到案。被告人王某峰出售野生鳥共獲利人民幣2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峰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峰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王某峰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刑法》第341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的,即屬於《刑法》第341條「非法狩獵罪」中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王某峰非法捕捉野生鳥類達250餘只,依法應當判處刑罰。
野生鳥類既然屬於被保護動物,我們就不應貪圖其肉質鮮美,讓它成為餐桌上的美食,「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只有依靠全民參與,共同抵制,不捕捉、不食用,才能從根本上達到保護目的。
來源轉載:融安縣人民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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