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18年7月31日發布《關於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的通告》,決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區域為禁獵(捕)期。被告人羅某為獵捕秧雞,在網上搜索並學習了獵捕的方法,通過網絡購買了一個用於獵捕鳥類的聲音誘捕器和十個獵套等工具,放置於私家車的後備廂中。
2020年3月8日下午,羅某駕車來到雙峰縣梓門橋鎮星輝村附近,聽到了秧雞的鳴叫聲,遂將車輛停放在附近,從車內取出獵捕工具,並將獵捕工具放置在一處廢棄抽水房旁的油菜田裡。當天下午羅某共捕獲三隻秧雞,之後羅某駕車離開現場,並將其中兩隻秧雞送給了羅某某(另案處理),將剩下的一隻秧雞放置在車輛後備箱內。次日下午,羅某再次來到同一地點用同樣的方法誘捕秧雞時被雙峰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抓獲,民警現場扣押了用於引誘鳥類的誘捕裝置、獵套等作案工具,並在其駕駛的車輛尾箱內查獲秧雞一隻(已放生)。·········································································································
經鑑定,被告人羅某獵捕的秧雞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紅腳苦惡鳥。「三有」保護動物指的是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新化婁底許多地方稱:湖雞或者禾雞田雞秧雞。諺語是:湖雞棒(隱藏)腦殼。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羅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並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支付了專家鑑定費,繳納了生態修復費用,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被告人羅某可以宣告緩刑。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