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船舶生活汙水公約規定
(一)《MARPOL 73/78公約》附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汙水汙染規則》第11條
1.除本附則第3條的規定外,禁止將生活汙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況除外:
1.1船舶在距離最近陸地3海裡以外,使用主管機關認可的設備排放業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汙水,或在距離最近陸地12海裡以外排放末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汙水。但不論哪種情況,不得將集汙艙中儲存的生活汙水即刻排光,而應在船舶以不低於4節的船速航行時,以適當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應經主管機關根據本組織制定的標準予以認可;或
1.2船舶所配備的正在運行的經認可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已由主管機關驗證符合本附則所述的操作性要求,並且
1.2.1該設備的實驗結果已載入該船的《國際防止生活汙水汙染證書》中;和
1.2.2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圍的水中不應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也不應使周圍的水變色。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3552-2018「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5.1.1在內河和距最近陸地3海裡以內(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汙水應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處理,不得直接排入環境水體:
a) 利用船載收集裝置收集,排入接收設施;
b) 利用船載生活汙水處理裝置處理,達到2.規定要求後在航行中排放。
5.1.2在距最近陸地3海裡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汙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