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利通區公安分局東塔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報警稱,有人在某餐飲公司內毆打他人,請求出警。接到報警後,值班民警迅速趕到現場。
經查,該餐飲公司員工陳某與王某因工作原因發生衝突,陳某一氣之下打了王某。隨後,出警民警將陳某依法行政拘留並告知王某去法院訴訟解決醫藥費問題。本以為這段不開心的鬧劇就結束了,誰知挨了打的王某卻並沒有消停。
由於該餐飲公司在聘用員工時曾和員工籤下合同,其中一條就是員工在職期間發生爭吵打架,雙方都會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鑑於陳某、王某在上班期間的打架行為嚴重影響了該餐飲公司的正常秩序,根據公司相關規定,陳某、王某二人被公司解除聘用。
2月27日18時許,挨了打還丟了工作的王某越想越委屈,先是跑到陳某家中鬧事,陳某答應賠償王某1000元現金,王某先是答應,第二天又跑到餐飲公司內吵鬧,要求公司處理陳某打她的賠償事宜,還要求公司給她多發放3000元作為補償。
為了不影響餐飲公司的正常經營,公司負責人當即同意了王某提出的要求,在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下,王某、陳某、餐飲公司負責人達成協議,陳某向王某賠償3000元現金作為毆打王某的補償,餐飲公司給王某多發放3000元作為王某的失業費。
看到餐飲公司和陳某這麼好說話,王某覺得自己有點「虧本」,反而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10000元現金才肯作罷。
雙方僵持不下後,王某做出了更過分的舉動,拿著自己的鋪蓋直接搬進了該餐飲公司的員工宿舍,將宿舍門從裡面反鎖後,吃、喝、拉、撒、睡全在員工宿舍裡面,不讓其他員工入住。
公司負責人多次協商未果後選擇報警,民警依法將王某傳喚到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在詢問室內,違法行為人王某承認了自己未達到個人目的擾亂該公司正常秩序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法行為人王某被利通區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