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要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為其提供語音網關設備通訊技術服務。近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邱某城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分別並處罰金6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6月份,被告人邱某城、邱某榮、吳某宏、陳某瑋、劉某為非法牟利,商議通過運行語音網關設備給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人員提供電話呼出服務,從中賺取1200元/天的租金。邱某城先後從網上購買了插卡機、交換機、路由器等語音網關設備,由邱某榮、吳某宏二人負責設備調試,並將設備運至寧都縣固厚鄉等偏僻地方運行,陳某瑋負責開車接送、接收電話卡、網卡等包裹快遞及提供後勤保障工作,劉某負責租車、開車。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利用被告人邱某城等人運行、操作的語音網關設備,撥打詐騙電話,冒充網購客服辦理購物退款或註銷網貸平臺帳號成功詐騙6起,涉案金額共計14.569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瑋、邱某城、邱某榮、吳某宏、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技術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認罪認罰情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寧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