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部門在維護老年人權益方面
做著各種探索和努力,
老年維權工作也喚起了老年群體的權益意識。
我們貴州2頻道與省老齡辦
在7月份聯合啟動了
2018「多彩貴州 情系老齡」人口老齡化
國情省情教育宣傳活動,
從今天開始,
我們的微信將為大家講解
老年人維權的法律知識,
通過專業律師,
以一些案例為代表,
向大家宣傳有關老年人的法律法規。
鄭婆婆夫婦育有一女,又於早年收養了養子郭某。今年一月,60歲的郭某遭遇車禍重傷,立下遺囑,將個人全部財產留給自己的兒子繼承,後死亡。已經86歲高齡的鄭婆婆除了傷心之外,對養子安排遺產的做法也十分不滿。請問鄭婆婆的養子這樣分配遺產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鄭婆婆的養子郭某生前所立遺囑合法有效。但鄭婆婆與郭某系養母子關係,郭某應該要承擔贍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若鄭婆婆在其養子死亡時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養子訂立的遺囑中又沒有為其保留必要的份額,鄭婆婆可以要求其孫子在繼承的財產中為其留出生活所需的必要份額,然後再繼承剩餘財產。
十年前,45歲的楊女士帶著兩個孩子和58歲的老李再婚。去年老李去世,留下住房。老李的子女認為,該房是母親在世時和父親一同購買,與楊女士無關。楊女士則認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至少應有一半房產,自己的兒子作為老李的繼子也有權分遺產。請問楊女士的想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套房屋是老李和前妻的共同財產。前妻去世後,其所擁有的一半房屋由老李和子女共同繼承,另一半屬於老李個人財產,且是婚前財產,而非與楊女士的共同財產。在老李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老李的遺產由老李的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老李的法定繼承人有:楊女士、老李的子女、楊女士的子女(有扶養關係)。綜上所述,對於該套房屋,楊女士及其子女(有扶養關係的)和老李的子女對屬於老李的遺產部分都享有繼承權;而屬於老李前妻的遺產部分只能由老李及其子女繼承。
看了我們今天的內容
是不是「漲姿勢」了呀
好了,
今天關於遺產繼承的案例
就先給大家介紹這些
明天請繼續關注相關內容!
編輯:唐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