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題2020年5月28日(答案見次日文章)
2020年5月27日題答案:
問:用人單位能否以實物代替員工工資?
答: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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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醫院告知王某要進行手術,王某及其家人同意並籤訂了手術同意書。然而,在手術過程中,王某出現呼吸停止,脈搏微弱的現象,經搶救,保住了性命,卻一直昏迷,並出現四肢癱瘓的症狀。經過後續治療,王某的病情終於得到改善。事後調查發現,是麻醉師用藥操作不當導致,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王某的家人要求賠償,醫院以術前已籤署手術同意書為由拒絕賠償,法院是否支持?
籤訂手術同意書,意味著患者或者家屬同意進行手術,並且知悉了手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醫療風險,這是醫院的告知義務,也是患者或家屬行使選擇權的結果。但發生醫療事故侵權,醫院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並不在於手術同意書的籤訂與否,關鍵還是看醫院有無過錯。醫院存在過錯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則需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雖然王某及其家屬籤署了手術同意書,但是醫療事故是在診療活動中由於醫院操作不當造成的,醫院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範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醫療侵權的舉證倒置,即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否則將面臨舉證不能的不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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