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術前籤字制度,現行法律法規有一個發展和變化的過程:1982衛生部頒布的《醫院工作制度》第40條:「實行手術前必須由家屬或單位籤字,緊急手術來不及徵求家屬或機關同意,可由主治醫師籤字。」
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籤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籤字。」
《執業醫師法》第24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侵權責任法》第60條規定:「醫療事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一是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二是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是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從以上法律法規看,術前籤字制度的立法思想是:術前籤字是手術必要的前置程序,在符合診療條件情況下,由於患者或其近親屬不籤字而導致的不良後果由患者承擔。
在榆林產婦事件引發熱烈社會討論的同時,人們不僅對馬茸茸的遭遇感到惋惜,也不可避免地對複雜的術前籤字制度產生了意見分歧。產婦沒能自己做主選擇生產方式,成為整個悲劇爭議的焦點之一。
有人認為,醫院應該採取更靈活的制度更人性化地為患者提供治療方案;其他人則認為,醫院通過術前籤字制度實現自我保護,是目前緊張的醫患關係中不可缺少的環節。這一制度不僅是對醫院行為的規範,也是對醫院自主權利的保護。
然而不管出於何種原因,在榆林事件中,產婦的主觀意願被忽略,無疑是一個重大的悲劇。無論是醫院還是家屬,在相互指責之前,如果都能從產婦的角度出發,多去關心和關懷經歷巨大陣痛的準媽媽的感受,兩個生命或許就不會因此消逝。
對比之前提到的幾個其他國家的相關制度,我國的術前籤字制度可以更多考慮患者的意見。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家屬和病人本人的意見不一致時,制度也應提供空間多考慮病人的感受和意願,對病人多一些尊重和理解。
(一)審判案例
1. 案號(1995)和民初字第461號
2. 案號(2013)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80號
(二)法律法規
《醫院工作制度》(1982)第40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第33條
《執業醫師法》第24條
《侵權責任法》第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