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臺「高院」合議庭認定陳水扁利用其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從無罪改判有罪。
2009年6月11日,陳水扁家族涉及的六大弊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陳水扁從一審無期徒刑被改判為20年有期徒刑,罰金1.7億。陳水扁夫人吳淑珍也是被改判為20年有期徒刑,罰金2億。陳水扁兒子陳致中被判一年零二個月,黃睿靚緩刑4年繳一千萬。
2009年6月8日,陳水扁被控貪汙「外交零用金」一案,臺北地方法院宣判陳水扁無罪。
2009年9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就扁家四大案,一審判決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2010年12月2日下午,已經在臺北看守所羈押734天的陳水扁在臺北看守所被囚車送往位於桃園龜山的臺北監獄正式入獄服刑。
2010年12月7日,陳水扁被判服刑17年半,但由於其身上還有二次金改、「機密外交」、「國務機要費」、洗錢等多個官司纏身,任何案子確定之後;陳水扁的刑期都會再起變化,還是充滿變量。
臺「最高法院」此前曾判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的部分是11年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000萬元;陳敏燻給款案部分是8年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2010年7月判決陳水扁在龍潭案洗錢部分2年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高院」下午裁定陳水扁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併科罰金1億56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