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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EOIR)和移民局(USCIS)擬定了關於庇護程序、禁止遣返 (Withholding of removal或A10) 和禁止酷刑公約保護(CAT)的最終規則,採用了今年6月15日的擬議規則,基本沒有更改。該最終規則將在12月11日發布,並於發布30天後生效。規則中存在某些重要改變,以下將為大家劃重點:
庇護決定
1. 庇護規則中提到,根據《美國法典》8 U.S.C. 1101(a)(42)第101(a)(42),被迫或非自願墮胎或因抵抗接受墮胎而受到迫害的人群具有充分的理由證明自己遭到迫害並且有充分根據擔心自己會受到墮胎。這是唯一一個對申請人有利的變動。
2. 由於考慮到18歲以下的外國人,尤其是年幼的孩子,可能對非法入境美國沒有決定權,美國商務部將修改針:對這類人的庇護申請如有非法入境將不會被視為重大的不利酌處權因素。
3. EOIR和USICS各部門正在修訂條例,以提高庇護申請人具有「可信恐懼」的篩查標準。只有在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政治見解方面受到一定迫害才能獲得合法禁止遣返的資格。
4.目前,《美國聯邦法規》8 CFR 208.30(e)(5)(i)規定,除偷渡者外,外國人可證明對遭受的迫害或酷刑具有可信的恐懼,並符合一項或多項強制性資格,那麼該外國人將被置於第240條程序中。EOIR和USCIS將修訂8 CFR 208.30,將對在申請恐懼篩查階段和在快速撤離程序中的外國人和偷渡者使用強制性門檻針對申請或準予避難的強制門檻。如果適用,那將無法符合申請庇護資格。
5. 修改了8 CFR 208.20和1208.20澄清了「明知」的含義:「明知」意味著需要對詐騙或故意盲目了解。規則允許庇護移民官員對假庇護進行裁決並將案件移交給移民法官(針對沒有合法身份的人)或直接拒絕 (針對有合法身份的人)。對於沒有合法身份的人,這也意味著您將永久無法獲得移民福利,除非移民上訴委員會或法官重新審查。
6. 在8 CFR 1208.13中增加了新段,在外國人未確定尋求緊急救濟的情況下,移民法官可先拒絕庇護或扣留遣返申請,此類決定基於I-589申請表上的提供的支持證據。
偷渡者
除此之外,規則中進一步明確了迫害的定義,不包括以下情況:
該規則大體來講對特定人群和程序上進行了細化,同時提高了庇護申請資格的門檻。接下來想申請庇護的移民們可能需要參照最終規則。對於那些身份未合法或以偷渡等形式進入美國尋求庇護的人來說,最好請一位專業移民律師,結合當前規則處理您的案子,因為在以上提到的情況下,很可能您自己無法擁有足夠證據來申請庇護,也可能意外遭到拒絕。與其您自己操作出錯乃至最後被遣返,不如從一開始就取得律師的幫助,直至獲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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