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楊阿姨稱,債務人王阿姨因資金困難多次向其借款,約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經四次借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後王阿姨一直未按預定支付利息,楊阿姨多次催要,王阿姨也多次寫下《借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承諾》等,將未付利息計入本金,承諾新的還款期限,並承諾:「如到期不還,就由本人丈夫和女兒、兒子負責償還」。
王阿姨最後一次承諾,於2019年9月30日連本帶息全部還清,但其後仍未歸還任何款項。楊阿姨遂持債務人王阿姨出具的多個還款計劃和還款承諾,將王阿姨及其家人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查明,債務人王阿姨的家人明確表示對王阿姨的借款及用途、王阿姨代家人向楊阿姨出具承諾的事實自始至終並不知情,另債權人楊阿姨也表示,王阿姨向其出具的所有還款承諾和計劃,均為王阿姨一人所為。
故法院認為,王阿姨的家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判決:被告王阿姨償還原告本金及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共137萬餘元(本金60萬元+4年零2個月零18天的利息=137萬餘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籤名或者蓋章。
1.本案債務人的家人,沒有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向債權人承諾與債務人共同還款或代債務人還款;2.債務人也未向原告交付其家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以證實債務人出具的還款承諾中,由家人還款的內容系得到其家人的授權或認可。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家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明顯與法律規定不符,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由此造成的信任風險應由債權人自己承擔。
在其他人沒有做出共同償債意思表示的情況下:
1.如果被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配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如果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那麼由借款人個人承擔還款責任;2.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那麼其監護人應作為共同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間借貸是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借貸方式,民間借貸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就依法為法律所認可。但借貸雙方均應秉持誠實信用的基本準則實施借貸行為,借貸雙方均應在實施該行為前充分評估各自可能存在的風險,審慎而為。對於還款過程中出現債務人承諾由他人還款的意思表示,在沒有得到本人確認時,該承諾不具有對他人的約束效力,債務人應客觀評估信任風險,以免造成對法院判決的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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