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恢恢,疏而不漏。1月17日21時許,肇事者蘭某在鐵證面前對其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查證,肇事者蘭某系家中獨子(已被羈押),家中只有84歲的老父親腿腳不便,無法參與調解現場,導致現場調解無法正常開展。調解員與辦案民警經多方細緻了解得知,與肇事者蘭某有親屬關係的馬某,系團結鎮某村黨支部書記,且願意出面與死者家屬協商人身損害賠償事宜,並在徵得蘭某口頭同意(書面委託手續正在辦理中)的情況下主持了調解。
面對死者家屬要求蘭某一次性賠償54萬元而蘭某僅自願承擔12多萬元的很大分歧和死者家屬的激動情緒,調解員主動放棄休息時間,從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等方面對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背靠背」式情緒疏導,並通過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勸解死者家屬理性面對肇事方的賠償能力和無效僵持的客觀實際,打消了肇事方蘭某「以命抵命」的「破罐子破摔」想法,為雙方當事人指明了解決的方向,提供了調解建議。經過數天的細緻工作,雙方達成了和解:蘭某自願賠償死者家屬各項費用35萬元。在調解員的見證和協調配合指引下,肇事方現場履行了部分賠償義務,並對剩餘款項進行了司法確認,賦予了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安定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作用,變被動為主動,使一起貌似棘手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得到及時、圓滿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通訊員 安定區司法局 龔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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