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貴州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關於出租汽車運營規範的相關規定公布如下,供全體市民學習並監督,監督舉報電話:0851-26658689。
一、乘客可以拒付車費:《貴州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第四十四條中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未按照規定標準收費的;
(二)未向乘客提供發票的;
(三)使用乘車卡乘坐公共汽車時,驗卡設施發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車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的;
(五)出租汽車運營途中終止服務的。
二、乘客應該遵循的規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 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三、計程車駕駛員應遵循以下規定:《貴州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第四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人在運營服務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車內吸菸、吃食物;
(二)不得在駕駛車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
(三)載客後關閉空車標誌,不得甩客;
(四)待租時啟用空車標誌,不得拒載;
(五)確需暫停運營服務時啟用暫停服務標誌;
(六)選擇合理的線路或者按照乘客要求的線路行駛,不得故意繞行;
(七)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合乘;
(八)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
(九)在專用點候客的,規範停靠、按序載客,在臨時停靠站點不得滯站攬客;
(十)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
(十一)城市公共運輸的其他有關標準和服務規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程車駕駛員可以不搭載乘客,《貴州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第四十三條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公共運輸車輛駕駛人、乘務員有權拒絕提供城市公共運輸服務:
(一)攜帶影響公共乘車環境物品乘車的;
(二)精神病患者無人監護、酗酒者喪失自控能力無人陪同、行為不能自理者無人看護的;
(三)攜帶貓、犬等動物乘坐出租汽車的;
(四)乘坐出租汽車出縣(市、區)境或者夜間去偏僻地區時,駕駛人需要到就近公安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拒絕的;
(五)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行為。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乘坐公共運輸車輛,禁止攜帶貓、犬等動物乘坐公共汽車。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